(史洪舉)11月20日,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當事人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據新華網)
如今,社會已進入了刷臉時代,購物時刷臉支付,用手機時刷臉解鎖,進小區時刷臉開門。但刷臉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卻面臨著技術被濫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風險。
人臉識別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至少應賦予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人臉識別第一案”以鮮明的裁判態度為個人撐腰,也讓經營者、管理者認識到“別人的臉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否則就可能承擔敗訴風險。但是,規范各種應用場景下的人臉識別,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如有學者建議,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底線是,除了特定部門的執法活動之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通過人臉識別調查和追蹤個人的私人生活。
長遠來看,應對該領域嚴格規范,如提高圖像采集、人臉識別設備制造和使用門檻,避免隨意一個機構就可采集人臉信息。且明確非正當必要不得收集原則,賦予人們說“不”的權利,避免有人以不提供服務為要挾強行收集面部信息。同時強化保護力度,要求信息持有者嚴格保護人臉信息,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提供。
責編:黃曉婭 編審:陳向黨 終審:汪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