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文博)近日,記者獲悉,失信被執行人于某因違反合同遭起訴,后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幾年前,于某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匯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匯支行按照約定發放了款項,但于某未按時還款。
2020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匯支行將于某告至法院。郾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于某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匯支行借款本金139199.92元及利息,但于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匯支行向郾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郾城區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郾城區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于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于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據悉,截至2022年6月21日,于某仍未履行義務。
責編:黃曉婭 編審:陳向黨 終審:汪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