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宗教不能干涉基層公共事務?!吨袊伯a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要求,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農村公共事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指出,依法加大對農村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打擊力度,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預農村公共事務?!逗幽鲜∽诮淌聞諚l例》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干涉基層公共事務行為的,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務、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一方面,除涉及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外,基層組織不得利用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安排部署工作,召開村民大會、選舉等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另一方面,宗教不得干預基層政務村務工作,宗教活動場所民管會不得插手村務管理。
26.企業名稱和商戶店名不能有宗教色彩。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名稱的登記、核準,參照本規則執行”?!秶彝ㄓ谜Z言文字法》規定,招牌、廣告用字和企業事業組織名稱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
27.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傳品必須報批,不能在公共場所散發。編印、發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經省級宗教部門和新聞出版部門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廣場、公園、旅游景點、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散發宗教類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宗教活動場所內銷售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稅務等審批手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運送、銷售、散發和張貼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