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應聘時因未婚被拒的新聞近日受到關注,職場女性就業歧視的話題再次引發社會共鳴。據媒體報道,來自湖北省武漢市的劉女士應聘物業公司崗位時,招聘人員詢問其婚姻狀況,在劉女士回復“未婚”后,對方便以“不合適”為由拒絕錄用,隨后劉女士通過武漢城市留言板反映該問題。據后續報道,江漢區相關部門確認該單位招聘存在違規行為,已要求整改。
事實上,劉女士的遭遇并不是個例。近年來,就業壓力不斷增加導致該問題更加凸顯。據智聯招聘發布的《2022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近六成女性在求職中被問婚育情況。
禁止就業歧視、保障公民平等就業權利一直是公共治理和社會輿論層面的普遍共識,女性勞動者就業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就業促進法明確,不得因性別施加就業歧視。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因此,任何針對女性的就業歧視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有關職能部門有義務對就業歧視行為進行查處。
近年來,為更好地保護女性就業權利,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比如人社部等九部門專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明確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的“六不得”,包括不得限定性別(除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外)或性別優先;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進一步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判定標準,有助于緩解當前基于婚育狀況引發的就業歧視。
企業用人成本、女性身體素質、養育子女等多重因素,導致女性在職場易遭受不公平待遇,其中女性婚育成本是導致就業歧視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解決此問題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用工單位應規范自身招聘行為,在招聘中不得施加就業歧視條款(包括隱形歧視條款)。政府部門需要健全行政管理機制、加大監督和處罰力度,司法機關要為保障婦女權益提供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國家需要不斷提高女性生育社會福利待遇、統一生育假期標準。國家對于企業可給予一定程度的稅費減免、財政補貼等,切實降低企業需要承擔的女性生育成本,有效消除企業的后顧之憂。
據《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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