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文博)6月6日,記者從源匯區人民法院獲悉,萬某某違反借款合同,被訴至法院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22年,因為借款合同糾紛,萬某某被張某訴至源匯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法院依法判決萬某某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清償張某30009元。若逾期未還,以未償還借款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利息,直至實際清償完畢。
判決生效后,萬某某未履行義務,張某向源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發現萬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將萬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萬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責編:瘦馬 編審:陳向黨 終審:王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