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玲玲
9月19日,記者從臨潁縣人民法院獲悉,一名男子因違反借款合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列入失信名單。
在一合同糾紛案中,臨潁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曹某應于2023年5月28日前償還原告謝某借款本金18.8萬元及逾期利息。曹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謝某向臨潁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臨潁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依法立案。
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被執行人曹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臨潁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曹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曹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責編:瘦馬 編審:陳向黨 終審:汪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