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玲玲
10月12日,記者從召陵區人民法院獲悉,馬某某因借款不還,被訴至法院后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被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因銀行卡糾紛,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將馬某某訴訟至法院。經過審判,召陵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及其他費用合計70722元。
因被執行人馬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召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召陵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被執行人馬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召陵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馬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馬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責編:瘦馬 編審:陳向黨 終審:汪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