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同意退款后違約 法院判決返還
近日,源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判決支持消費者的退款請求。
2022年8月,蔣某為給兒子購買籃球課,向漯河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了2909.9元課程費。購買明細顯示包含124課時。后來,蔣某因兒子身體狀況不好申請退費。經雙方協商,因剩余54課時,退費1030.8元。
蔣某通過漯河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用程序申請退費成功后,該公司未向其退還相關費用。此后,雙方協商退還未完成課時費用未果。蔣某向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退還剩余課時費用。源匯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漯河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退還費用,已構成違約,依法判決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蔣某返還培訓費1030.8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中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權。培訓機構應當依據剩余未履行內容計算返還的預付金額。
來源:漯河日報
責編: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