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增強居民住宅區的火災防控能力。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體系,建立聯動機制,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防火巡查、宣傳教育、督促隱患整改等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消防救援、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等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及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協作機制】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
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職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居民住宅區的公用消防用水、電氣線路、燃氣管道、供熱管道和通信線路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消除隱患,并指導物業服務人或者管理單位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企業在居民住宅區進行設備安裝、線路敷設和維修時,應當規范施工,不得破壞居民住宅區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和設施。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巡查、消防演練和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二)指導、督促業主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協同其監督物業服務人實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對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人且未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組織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五)對孤寡老人、殘疾人、智障人、癱瘓病人和留守兒童等特殊人員登記造冊,幫助排查住所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物業服務人職責】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宣傳教育、消防演練;
(三)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四)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車通道、電動車不當充電和其他妨礙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沒有物業服務人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依托網格化管理平臺確定消防安全樓(院)長,具體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居民住宅區涉及有關單位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監督和支持物業服務人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責任】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約;
(三)配合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
(四)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循消防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并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六)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器線路、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居民素質】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條 【投訴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火災保險】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探索建立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將火災保險納入居民住宅區災害事故防范救助體系。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馂墓娯熑伪kU、家庭財產險等保險。
第十五條 【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維護】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中應當同步完善城鎮老舊小區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六條 【充電場所建設】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充電設施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物業服務人或者管理單位組織增建、改建,并配備消防設施;沒有物業服務人和管理單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增建、改建。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充電場所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便民原則,組織易地補建。
居民住宅區地下車位(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短期內難以消除的,應當增設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規范管線敷設、開辟消防疏散通道,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技防措施】鼓勵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區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和支持在老舊居民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場所,安裝火災應急廣播、簡易噴淋裝置。
鼓勵在居民住宅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人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止電動非機動車登樓入戶。
第十九條 【消防控制室管理】按照規定應當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住宅小區,應當配備值班操作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或者起居室為最小居住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居住。設計用途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廳、過道、地下儲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第二十一條 【電動非機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為加強對居民住宅區內電動非機動車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廊、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國家規定禁止電動非機動車停放、充電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
(二)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非機動車充電;
(三)攜帶電動非機動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第二十二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
(二)損壞、挪用、埋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妨礙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防火卷簾;
(四)在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前室、屋頂疏散平臺等部位搭建建(構)筑物,占用防火間距,妨礙火災撲救、疏散逃生或者影響消防設施完整使用;
(五)利用管道井、樓梯間及前室、連廊設置儲物柜或堆放物品,占用避難設施等影響消防安全;
(六)利用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地下車庫堆放雜物等影響消防安全;
(七)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或者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
(八)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庫房或者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
(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十)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職責任】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功能區適用】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漯河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漯河西城區現代服務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漯河日報
責編: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