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一名醉酒男子乘公交時,因不滿公交車啟動太急,與司機發生口角,憤怒之下還上前搶奪方向盤,導致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一事。
據調查,今年44歲的李某某系駐馬店市西平縣人。5月5日下午4時許,李某某酒后乘坐一輛30路公交車,以嫌公交車起速太快、自己剛上車還未站穩險些摔倒為由,與公交車司機發生口角,進而引發爭吵。當公交車行至漯河市開發區解放路南段時,李某某突然從座位上起身沖到司機駕駛位前,強行搶奪公交車司機手中的方向盤。李某某的行為致使公交車猛烈搖擺,車上兩名乘客受輕傷。
5月6日,李某某被漯河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市召陵區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此案中認為,李某某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侵犯了社會公共安全,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1月27日,召陵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